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反腐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江西赣县原公安局副局长受贿终审被判二年
发布时间:2012-10-17 16:29:29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江西省赣县公安局副局长肖某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肖某于2001年至2009年在先后任兴国县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赣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为两个保险公司、某一宾馆、某一建筑承包商、某一医院在摩托车保险及财产保险业务、宾馆生意、工程承包、设立体检点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000元。

    一审江西省安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1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肖某收受建筑承包商王某17000元系肖某主动供述在先,侦查人员之后才向行贿人王某调查核实。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肖某在案发后能够退清全部赃款,且具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在原判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