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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国税分局局长索贿受贿被查处
发布时间:2012-10-18 09:54:50


     本网讯(通讯员 田芸芸)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永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韩永峰被任命为根河市国家税务局金河分局局长。2010年8月,韩永峰以金河国税分局经费不足为由,要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负责人为金河国税分局承担招待费用。该负责人同意,指派公司财务总监具体办理此事。韩永峰给该公司财务总监提供9800元餐费发票,财务总监将此款核销后汇入韩永峰个人帐户。

    2011年1月及2012年1月,韩永峰用同样方法在该公司又核销配件款9985元、修理费9998元。

    2011年1月,韩永峰以金河国税分局经费不足为由,要求金河林业局财务科长为其核销餐费。财务科长经请示领导同意,将韩永峰提供的4000元发票核销,并将该款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给韩永峰。

    韩永峰将其在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和金河林业局核销的33 783元据为己有。案发后,韩永峰将赃款全部缴至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永峰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金河国税分局管理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和金河林业局的职务便利,以经费不足为由核销私开票据并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永峰有索贿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永峰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后,主动到达讯问地点并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动全部退赃,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对被告人韩永峰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要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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