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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受贿领刑
发布时间:2012-10-18 15:07:32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信丰县原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请托人5万元,为其顺利中标提供便利。日前,信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2006年11月王某任信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兼招标投标中心(后更名为信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因招标业务王某于2007年认识了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2011年9月,信丰县卫生局向县政府采购办申请采购100台电脑和330台打印机,县政府办审批后批复要求采购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并将审批表等资料批转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王某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刘某,王某按刘某的要求将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使刘某于2011年11月10日顺利中标。2012年2月份,刘某送给王某现金5万元。

    案发后,王某自愿认罪,并将5万元赃款全部退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信丰县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为某公司在信丰县卫生局采购电脑、打印机的项目中顺利中标提供便利,非法收受刘某人民币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王某如实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清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王某作出上述判决。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并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本案现正在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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