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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科男子携凶器抢劫数次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2 15:54:03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马卫方)   本身是累犯,曾被判处徒刑却仍不思悔改,出狱后继续不务正业,吃老本行——抢劫,三次抢劫即被案发,抢到货币及财产共计2000多元。201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吴某年轻力壮,但整天游手好闲,好吃懒做。2007年9月4日,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虽然被告人吴某身体素质较好,但是其仍然不愿意出力干活谋生,并天天想着衣食无忧的生活。由于没有能力去挣钱,于是其靠父母维持生活的过程中,便继续实施抢劫。为了防止被害人反抗,于是其准备了铁棍和刀具。2012年5月14日晚6时45分左右,其在虎林市虎头镇月牙村一拐弯处,见一单身女性刘某挎包,且附近无人的情况下,便持铁棍从后面殴打被害人刘某,抢走人民币600元,并造成刘某轻微伤。6月3日8时38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在虎林市虎林镇商贸大楼一道路上,见单身女性金某挎包,且附近也无人的情况下,快速追上被害人金某并持刀威胁,抢走手机(价值人民币522元)等物品。次日晚上12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在虎林市虎林镇农业银行门前的公交站牌处,见被害人李某独行,便尾随其后,并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抢走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5元)、人民币1000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抢劫三次,抢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347元。由于被告人在被抢劫后报案而案发,并于2012年6月15日将其抓获归案。归案后,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吴某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三年内又重新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另外,鉴于被告人还有多次抢劫、使用管制刀具抢劫及自愿认罪、部分返赃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和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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