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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失足坠楼身亡 房主及合伙人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23 16:42:34


     本网讯(通讯员 丁吉生)   10月2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农村私房坠楼身亡而引起的生命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房主赖东保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共计48892元,被告合伙人赖细木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9114元,被告合伙人巫成风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9557元。

    2012年5月,死者赖振刚承建了被告赖东保二层半的农村私房工程,双方口头约定,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按82元/每平方米计价。2012年6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赖细木负责把装满红砖的推车推至简易吊机下,由赖振刚在二楼平台吊砖,在吊砖的过程中,简易吊机钢丝绳突然断裂,赖振刚被简易吊机的吊臂顺势带下摔到地面,致使赖振刚当场死亡。另查明,死者赖振刚没有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简易吊机是由死者赖振刚与被告赖细木、巫成风合伙购买的。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建造是一项系统工程,不管从房屋质量本身还是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均需要较高的技术要求,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质量,房屋应由具有一定资质和能力的建筑方承建。被告赖冬保自建私房属二层以上建筑,理应将工程承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而其将工程承揽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死者赖振刚,在选任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赖细木、被告巫成风与死者赖振刚三人安全意识不强,合伙购买并使用建设部门明令禁止的简易吊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在此次建房中,死者赖振刚和被告赖细木共同使用该吊机,对吊机要如何固定、使用,如何确保施工安全,两人均有义务和责任。死者赖振刚没有承建资质,却承揽房东的农村建房工程;在操作自己合伙购买的简易吊机时,没有配带安全帽等防护措施,也没有注意检查吊机的安全性能。对自己死亡的结果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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