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水池淹死上学少年 池主被判侵权
发布时间:2012-11-08 10:50:38


     本网讯(通讯员 朱西超)   正在读一年级的梁小某,在上学途中掉进池中淹死,梁小某的父母将水池的所有者娄某起诉至法院。近日,云南广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1年10月14日,梁小某与同学在上学的路上,看见路边水池里有青蛙,梁小某因禁不住好奇心的诱惑,就去捡石头砸青蛙,在砸青蛙的过程中不小心掉进水池中淹死。经审理查明,梁小某掉入的水池归娄某所有,水池修建于1998年,水池蓄水量30立方米,水池深约3米,水池主要用于灌溉土地,水池紧靠村民经常通行的道路边,娄某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梁小某的父母梁某、彭某认为水池为娄某所有,应当对梁小某的死承担侵权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娄某赔偿儿子的死亡赔偿费94440元,丧葬费17165元,合计人民币111605元。

    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侵害公民生命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娄某在村民经常通行的道路边修建三米深的水池,并且水池紧靠路边,娄某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造成梁小某不幸掉落在水池中淹死,娄某作为水池的所有人,对水池未尽到谨慎的管理义务,应当对梁小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死者梁小某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结合其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其对在三米深的水池边上玩耍具有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经不起好奇心的诱惑,捡石头去砸水池里面的青蛙,在砸青蛙过程中不小心掉落水中淹死,应当由死者梁小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死者梁小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人身安全由监护人梁某、彭某进行监护,因监护人梁某、彭某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导致梁小某在上学的路上掉落水池中淹死,应当由梁某、彭某承当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各方的过错情况,判决由娄某赔偿梁某、彭某死亡赔偿费、丧葬费人民币66963.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