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曹建军)
10月22日,江西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并当场履行完毕。当事人双方对这一结果都表示非常满意。
原告李某系井冈山某瓷厂的一名员工,一日李某与同事张某在办公室因开玩笑引发口角,并导致扭打在一起,所幸被同事及时拉开,双方身体并未造成损害,但被告某瓷厂认为此事件虽未引起严重后果,但影响极坏。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决定将在此事件中负主要责任的李某开除,李某对这一处理结果不服,认为自己从不知道公司有这样的规章制度,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但未获支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公示或告之劳动者。但在审理中查明,被告并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被告所制定的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因缺乏上述程序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被告依据该规章制度而开除原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经法院的明法释理,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同意赔偿。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按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的标准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