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农伊琳)
公司由于经营出现问题,人去楼空,仅剩空壳一张,但公司资产却尚未清算,九名公司股东因怠于行使清算义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遭起诉。近日,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判令该公司应向原告河池物资公司支付货款283555.2元,并限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公司进行资产清算,逾期则由被告公司股东罗某、梁某、王某等九人在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货款。
被告罗某、梁某、王某等九人系田东县某化工有限公司股东,2010年间,公司因生产需要向原告河池物资公司购买工业硫酸,货款共计28万余元。原告河池物资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4月26日、6月29日分别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拒不支付货款。且经多方证实,被告公司虽未被注销,但该公司在2008年后没有进行工商年检,实际已没有厂房和场地,但对资产尚未清算。故原告河池物资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及其九名股东共同支付拖欠货款。
田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河池物资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被告虽已没有厂房和场地,但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未依法注销,处于歇业状态。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有义务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清算而没有清算时,其贻于清算导致企业财产损失,缺乏清偿能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过错民事责任。于是,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