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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注册空壳公司诈骗保证金125万两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2-10-23 13:45:08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先借人的钱注册完公司后马上抽回,后又以该空壳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履约保证金约125万元。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即以抽逃出资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010年10月份,杨某找到赣州市某投资咨询公司要求为其代办赣州市某电子公司注册登记。10月20日,该投资咨询公司把50万元(该款系电子公司为获取《验资报告》,投资咨询公司暂借给电子公司)存入电子公司账户,获取《验资报告》后,杨某向赣县工商局申请工商注册。同年10月27日,公司成立后,50万元注册资金由投资咨询公司抽回。 2010年11月6日,杨某在瑞金市以该电子公司的名义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建筑承包施工草签协议书》,约定建设公司应支付40万元合同履行保证金给电子公司,11月11日,建设公司向电子公司账户转入40万元承建定金。12月31日,电子公司在未缴清所认购的地价款,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建设公司签订正式的《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应当缴纳125万元工程履行保证金给电子公司(原缴纳的40万元定金抵缴)。后建设公司分两次将余款85万元转入电子公司账户。2011年3月1日,电子公司向建设公司下达没收125万元工程履行保证金的通知书和停工通知书。截止至案发,建设公司转入电子公司账户的125万元工程履行保证金仅剩1441.36元。综上,杨某合同诈骗数额为124.85586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其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杨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综合考虑杨某合同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抽逃出资数额巨大等量刑情节,以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对其所作的判罚属罪责刑相适应,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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