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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开矿埋隐患 三方争讼一朝解
发布时间:2012-10-23 10:00:56
本网讯(通讯员 张博 周治锋 王玉茹)
“合伙开矿本是好事,孰料搭伙易拆伙难,这次可真是好好给我们上了一课啊!”10月19日,三位曾经的亲密搭档,后来却因合伙协议而“吵翻天”的当事人,终于在陕西西乡县人民法院北区中心法庭法官的细致调解下,心悦诚服地握手言和。
2009年1月,原告李翔与被告刘栋、晏敏三人在青海省祁连县合伙投资开采煤矿,三人分别出资20万、35万、10万元以及其他实物,约定各方按照25%、45%、30%的比例进行分成并承担责任,由刘栋主管财务,负责公司结算。三人合伙投资共计60万元,其中50万元作为保证金全部交给了祁连县坤河产业有限公司。 开矿施工初期,各方合作愉快,谁知施工仅仅一个多月,还未见到煤层,由于坤河公司采矿手续不全,被祁连县及有关部门勒令停产,采矿施工被迫中止。由此导致除了交纳的保证金损失外,三人后续垫支的大量现金款全部没了“回响”。在苦等无果的情况下,原、被告便要求坤河公司退换保证金,赔偿损失,结算工程款。 该维权之举经祁连县政府出面协商解决,2010年12月,由坤河公司退还全部保证金50万元,并结算了工程款。后经合伙人一齐对工程投资进行清算,最终三人达成了书面协议:李翔应获取7万元,刘栋应获取55万元,晏敏因为实际出资较少亏损16万元,同时约定解除合伙关系。正当李翔准备向刘栋领取清算协议中约定的7万元时,刘栋、晏敏以帐未算清为由,不同意给付。两年时间里,三人不知又清算过多少回,也曾闹上法庭,始终未能达成和解,原告现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清算款7万元。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当事人剑拔弩张的情绪,办案法官明白解决该案最好的办法不是轻易做出判决,而是耐心疏导调解。由于当事人提举了合伙协议、承包工程合同、分包协议、工程结算清单等大量证据材料,法官一边认真查阅卷宗,仔细分析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及矛盾的根源;一边通过不断约谈各方当事人,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知悉他们的诉求,力促他们于互谅互让中进行磋商,但是当法官组织原、被告到庭进行第一次调解时,因三方意见分歧极大,原告两次反悔而陷入僵局。 由于合伙协议内容简单,但实际涉及的清算事宜却相当庞杂、无序,三人曾专门聘请了会计师进行核算亦无效果,为此,法官首先针对各方之间争议颇大的盈亏计入标准及盈亏应扣款项问题详加分析、归类,同时对照三方约定的协议内容及惯常会计核算标准,在案外花费了大量时间进行核算、剖析案情、努力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在此后三次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中,法官不断征求各方当事人对核算标准的意见,并现场与他们核对数额、进行清算,消除了当事人间的彼此不信任感;对于当事人各方认可的事项逐一确定,认识上的差距在不断缩小;继续耐心的做二被告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了僵持下去只会两败俱伤;法官还多次与原告协调,使其做出了较大让步。很快在原、被告互谅互让下,各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晏敏支付李翔清算款4万元、刘栋清算款2万元,原告同意不在追讨合伙人其他款项,合伙就此清算终结。 一起纷纷扰扰两年之久的合伙协议纠纷就此尘埃落定,历经多次调解与大量核算工作,一份散发着墨香的调解书使当事人真切的体会到人民法官匡扶正义,追求和谐的良苦用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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