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因未结清补贴款 两生意伙伴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2-10-24 15:44:42
本网讯(通讯员 吴聚川)
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本是生意场上合作的伙伴,却因燃油补贴款的支付问题,最终闹上了法庭。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杜某2011年油补款4827.59元。
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合伙经营某客车,2011年7月27日,经双方协商达成车辆买卖转让线路经营权协议,约定将该车转让给被告,被告给付原告转让费12万元,2011年7月27日前燃油补贴款归双方平分,之后的归被告所有。2011年9月27日被告领取对豫某客车第一次油补款7318.78元,原、被告按协议约定已平分。此后,被告领取第二批3153.74元,领取第三批19313.5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油补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协议约定,2011年7月27日以前的油补款归双方所有。根据濮阳市财政局濮财指[2012]80号文件规定,被告领取2011年油补款三次共计29786.02元(7318.78元+3153.74元+19313.5元),按每年365天计算,原、被告合伙经营208天,按照2011年补贴的油款平均计算,扣除原告已领取的第一批油补款3659.39元,被告应给付原告油补款4827.59元(29786.02元÷365天÷2人×208天-3659.3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共同经营期间的油补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合作伙伴在经济往来中应相互谦让,不能斤斤计较,更不能胡搅蛮缠,否则,或许什么都不到,反而丧失自己的信用。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