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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盗走汽车未及销赃 车载GPS系统泄行踪
发布时间:2012-10-25 09:28:15
本网讯(通讯员 孙瑜)
10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帆建、熊羽新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徐国斌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2月中旬,被告人熊帆建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国斌,提出自己会去盗窃一辆汽车,并将盗来的汽车交给被告人徐国斌去销赃,但被告人徐国斌表示拒绝。2012年1月11日晚,被告人熊帆建伙同被告人熊羽新,于2012年1月12日凌晨窜至丰城市洛市集镇,由被告人熊帆建负责撬开车门和拆线点火把车发动,被告人熊羽新负责在一旁望风,盗得陕汽德龙牌载重自卸货车一辆。得手后,被告人熊帆建和熊羽新将车开往上塘镇的路上联系了被告人徐国斌,告知被告人徐国斌车已偷到,要其负责销赃,徐国斌表示拒绝。车到丰城市上塘镇建新矿后,被告人熊羽新先下了车回家,被告人熊帆建把盗来的汽车藏匿在上塘镇坪湖矿渣子山后。随后,被告人熊帆建联系被告人徐国斌,要被告人徐国斌来接他。被告人徐国斌便骑一辆摩托车将被告人熊帆建接回上塘镇,并给了被告人熊帆建人民币50元。 2012年1月12日下午,被害人葛贵在被盗车辆上的GPS定位系统和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在坪湖矿渣子山找回被盗的汽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帆建、熊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黄新贵后八轮一辆,价值人民币323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国斌明知被告人熊帆建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熊羽新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中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找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直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熊帆建、熊羽新、徐国斌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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