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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判赔付
发布时间:2012-10-25 14:07:01


     本网讯(通讯员 贾佳)   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款。

    2011年1月28日,原告谢某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2011年7月29日19时20分许,原告谢某驾驶轿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510KM+300M处,与对向行驶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驾车驶离现场。经交警队认定,原告谢某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者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申请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谢某系逃逸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诚实守信,认真及时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依约交纳了保费,被告应依约在发生事故后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辩称交通肇事后逃逸系免责事项,因此拒赔。但保险合同条款属格式化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综上,被告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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