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谢灵莉)
10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调解的作用,高效诉前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双方签收调解书时被告给付工程款的一半,余下另一半在10月28日前给付,利息原告予以放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兴安法院立案庭收到起诉状后,充分发挥能动司法的作用,采用诉前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2011年,被告蒋某承建兴安县漠川乡半峡大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开挖爆破工程承包给原告周某、秦某,双方对开挖爆破工程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周某、秦某完成工程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原告周某、秦某共完成工程9312立方米,总工程款为234050元,被告除已给付原告工程款87250元外,尚欠原告1468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于2012年10月2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工程款146800元及利息。
针对双方确认的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立案庭法官用心倾听诉辩双方的不同意见,真正弄清矛盾纠纷的真相,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的“症结”,为妥善调处矛盾纠纷找到开启“心结”的钥匙。针对争议问题,通过细微的说服工作,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既言之有理,又动之以情,看准双方当事人都有求同存异的基础,使其相互谦让,寻求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方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做工作,最终原、被告被法官的耐心,诚心所打动,被告表示同意分两次还款,在双方签收调解书时给付一半,余下另一半在本月28日前给付,利息原告予以放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