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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未履行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26 09:48:05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广西贵港市江南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天骄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8月29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

    2007年7月10日,原告广西贵港市江南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天骄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及《关于土地转让意向书的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即原告)将江南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355.216亩转让给乙方(即被告),转让土地价格为每亩13.6万元,合计人民币为4830.9376万元”。2007年8月29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份,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双方同意共同合作开发江南工业园区内,位于南环路与国道324线交叉路口,即贵港市捷力电池厂门前的一块土地,面积为53.797亩。四至界址:东至324线国道,南至捷力电池厂围墙,西至南一路,北至南环路”。协议第二条、第三条还约定:“甲方负责尽快办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0.77亩土地给乙方,乙方在20.77亩土地上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建设标准厂房项目的配套工程职工宿舍楼,同时乙方也可以在20.77亩土地以外的土地上建设其他建筑,以上两类建筑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为甲方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好一栋占地500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为2800平方米办公大楼(含一般装修),产权归甲方所有”。原、被告筌订《合作开发协议书》后,双方均未履行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及《关于土地转让意向书的补充协议》,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土地使用权转让意向书》及《关于土地转让意向书的补充协议》,被告服从判决,没有上诉。原告又于2012年5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2007年8月29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

    另查明,2009年1月19日,被告天骄公司向广西贵港市港南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2310000元,支付给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港市港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天骄公司向贵港市港南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2310000元至今未予归还。另外,被告天骄公司还欠南宁前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7390.41元及违约金;以及误工费217500元,保证金30000元及其利息;欠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公司工程款9495259. 28元及利息,以及履约保证金共4000000元;欠桂林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706786元及利息,履约保证金2800000元;欠贵港市港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99750.10元,履约保证金800000元。被告所欠上述款项,均经法院判决并生效,但被告天骄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在此之前,被告方也表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便用权转让意向书》及《关于土地转让意向书的补充协议》,被告要履行也比较困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2007年8月29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虽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签订后,被告方出现了经营困难,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解除该协议,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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