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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电梯维保责任 电梯公司追讨维护费被驳
发布时间:2012-10-29 08:41:13
本网讯(通讯员 曹源 汪克玲)
近日,安徽宁国一物业公司因拒绝支付负责电梯维护的电梯公司保养费,而被该电梯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0年9月26日,被告物业公司将其管理的小区内的几座电梯委托给原告电梯公司对其进行维护和保养。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保养期为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保养费共计17500元,并约定如未按时交付保养费,则合同终止。后被告因电梯没有通过质检,拒绝支付保养费。为此,原告电梯公司将被告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支付保养费17500元及违约金1651元。 然而,在宁国法院对此案组织的庭审中,被告抗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合同履行维保责任,而原告电梯公司列举的证据,也仅能够证明其在2010年10到11月间对电梯的保养。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有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的将自己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2010年10月至11月的维保费用291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而驳回原告未能充分举证部分的诉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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