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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一工厂用工未签劳动合同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29 09:21:40


     本网讯(通讯员 朱林)   近日,安徽宣城中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确认用人单位与工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1年2月,袁某到某木工板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4月13日,袁某在从事锯边作业时,右手拇指被电钮锯断。2012年2月16日,袁某依法向宣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袁某与木工板厂具有劳动关系。该委员会审理认为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驳回其仲裁申请,袁某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袁某在木工板厂工作,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结合袁某工作时间以及在木工板厂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应确认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宣判后,木工板厂不服,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袁某虽未与木工板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在木工板厂工作这一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袁某在一审提供的证人证言、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证据,可证明其经同意在木工板厂上班,且该厂也支付了工资。袁某与木工板厂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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