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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筹烟火钱抢劫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9 09:31:07
本网讯(通讯员 蒋兴平)
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正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罗正勇系该县东山乡人,平时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因无钱买烟抽,为了“找”烟钱,于2009年9月15日中午,与蒙强、兰会明(均已判刑)商量抢劫来东山乡推销蚊帐的湖南人要钱。当日下午3时许,由罗正勇持一根木棍,三人一起窜至长垌村蒙美家,威胁前来推销蚊帐的湖南人刘部给60元钱。刘称无钱并拒绝后,三人就恐吓“如不给钱就搜身抢光全部财物并打死你。”刘部害怕,被迫通过罗劳将60元钱拿到屋外交给罗正勇等人,获赃款后三人平分。随后罗正勇逃至广东打工,在去年的清网行动中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正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关于其没有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而是刘会自愿给其60元钱的辩解与查清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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