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鲁智娟)
李某经营的酒店开起了KTV,但由于没有管理经验,应甲管理公司的邀请,李某便将KTV的管理交给甲管理公司负责,并签订《管理合同》。可合同期满后,李某却一直未支付甲管理公司应得的相关款项,致使甲管理公司向云南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支付滞纳金、食品销售款等共计113500元。
2011年5月18日,李某与甲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合同对合同的履行期限、提成比例、食品的提供制作、人员住宿、滞纳金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的管理人员入住李某的KTV并实际对KTV进行经营管理,交付了30000元的保证金给李某。
甲管理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李某却在合同履行期间不按照合同的约定为甲管理公司的员工提供住宿,并且一直拖欠甲管理公司应得的相关款项,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退还甲管理公司的保证金,并支付食品销售款3000元、滞纳金70500元以及甲管理公司垫付的员工住房租金10000元。李某则认为:甲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KTV期间因无公关人员,影响KTV的经营业绩,并因其公司人员违反约定收费、与顾客发生争吵等,致使李某遭受损失,应由甲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经主审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李某当庭一次性退还甲管理公司保证金20000元,甲管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