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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工患职业病身亡其家属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0-29 14:25:52


     本网讯(通讯员 张丹兵 陈奕杉)   南丹县一矿工因长期从事炉前作业,身患矽肺叁期合并肺结核,因职业病发作医治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用工单位赔偿。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用工单位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6007.94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石某到南丹县某冶化厂工作,从事炉前工工作,双方并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后,石某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工作。2009年2月,石某因身体不适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住院治疗。2009年12月4日,南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石某与被告冶化厂存在劳动关系。2010年9月25日,经石某申请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石某所患职业病伤害为工伤。2009年2月至2011年1月之间,石某因职业病三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2012年2月1日,石某因患职业病入住河池市中医院进行治疗,经医治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石某与南丹县某冶化厂的劳动关系经南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存在劳动关系,其所患职业病经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死亡原因是由于职业病造成的。冶化厂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赔偿石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现石某已死亡,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其亲属继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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