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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小区丢摩托车状告开发商和物业遭驳
发布时间:2012-10-29 14:38:09
本网讯(通讯员 熊吉安)
一男子在他人小区内丢失一辆价值13000元的摩托车跑车,一纸诉状将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因无法提供被盗证据被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原告李华诉称,其将一辆豪爵铃木跑车放在德基花园业主黄贵家中被盗,要求房产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损失,却无法提供该车被盗的具体时间、地点的证明,又无法证明其与黄贵之间的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李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其于2012年4月26日购买了豪爵铃木跑车一辆;黄贵在第一被告处购买了3幢住房一套,并交纳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810元,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业主黄贵之间的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其所购车辆是何时、何地被盗,况且业主与第一被告之间是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与第二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双方对财物损失没有特别的约定,业主只能根据双方之约定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被盗摩托车的损失13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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