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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隆林县原安监局局长农国松受贿11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0 09:05:21


     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近日,隆林县原安监局局长农国松受贿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农国松在2007至2009年间先后收受贿赂11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前,隆林各族自治县马雄金矿的法人代表陈孔利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被告人农国松的办公室,将一个装有10000元人民币的牛皮纸信封放在被告人农国松办公桌上,感谢农国松平时对隆林县马雄金矿的照顾。被告人农国松收下这10000元现金后,全部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2009年10月中旬,时任隆林各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局长兼隆林各族自治县非法矿山整治巡查大队负责人的被告人农国松带领隆林各族自治县非法矿山整治巡查大队检查矿山安全工作时,发现有人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坝后”(地名)寨子附近开挖金矿,被告人农国松即责令工地管理人员停止开采。后该矿点老板黄某找到被告人农国松说明情况,被告人农国松认为黄某所开采的矿点不符合开采条件并责令停止开采。黄某为了能够在“坝后”矿点继续开采金矿,通过百色紫东矿业有限公司经理蓝某找到隆林马雄金矿副矿长张某出面帮忙疏通关系,张某表示同意,多次找被告人农国松说情,请求被告人农国松给予黄某关照,被告人农国松均没有答应。2009年11月20日,黄某从其个人的农行卡中取出100000元人民币交给张某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当晚,张某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城东广场约见被告人农国松,再次请求被告人农国松给予黄某关照,并将100000元现金送给被告人农国松,但遭到拒绝。次日,张某以其名字在农行隆林县支行新兴分理处开了一张卡号为6228482830636413112的农行卡,并将黄某交给的100000元现金存入该卡。后张某约被告人农国松在隆林各族自治县城东广场附近见面,并将存有100000元人民币的农行卡送给被告人农国松,同时将密码告诉被告人农国松。被告人农国松收下农行卡后便许诺不再派人去检查黄某的矿点。后黄某的矿点得以继续非法开采,直至2010年春节前黄某自动停产撤走。2009年11月23日至2010年2月3日间,被告人农国松先后4次从该农行卡取走99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开支,后将该农行卡丢弃。

    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农国松在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农国松的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110000元到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国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0000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农国松犯罪后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减轻处罚。田林县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农国松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一审宣判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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