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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丰第三中学校长受贿15万余元领刑七年
发布时间:2012-10-30 09:18:34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原江西省信丰县第三中学校长赖小生因受贿,近日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小生在2001年8月至2007年8月任信丰县安西中学校长、2007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信丰县大塘中学校长、2011年10月至案发任信丰县第三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0多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5.3万元,为他人在学校工程项目承接、食堂承包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2年2月20日,司法机关在调查赖小生是否向他人行贿的情况下,赖小生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小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赖小生在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赖小生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赖小生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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