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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枪抢劫过路货车获刑4年4个月
发布时间:2012-10-30 16:19:50


     本网讯(通讯员 伍海琼)   田林县四个游手好闲的男子为了找钱,竟然拿刀持枪到公路抢劫过往货车,法网恢恢终逃不出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以黄志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2011年2月间的一天晚,黄志明和陆定雨骑摩托车到旧州街上转悠,寻思着怎么找目标找钱的时候,接到王正权的发财电话“现有一辆货车刚开往田林方向,我们一起去抢那货车要钱。”听到这个消息,两人眼前一亮,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进行了详细的抢劫计划。当晚22时许,当全州县两河乡下刘村委地灵脚村的陆新玉、王水秀夫妇驾驶车牌号为贵E30392的拉煤货车路过国道324线田林县旧州镇路段时,黄志明与王正权、班建林、陆定雨(三人另案处理)四人对陆新玉夫妇实施了抢劫,先由王正权开摩托车搭黄志明在前面拦车,班建林拿一把电棒,陆定雨拿一把小刀在旁边喝令司机停车,司机陆新玉因为害怕而把车停下来,车停下来后,黄志明手持一把自制刀走到驾驶室对陈某威胁道:“没有钱买烟了,你拿几百块钱来给我们买烟抽”。在一旁的王正权拿出自制短枪出来,叫司机拿钱。坐在副驾驶室的王水秀拿出身上的200元来给他们,但他们仍不知足,从车上把包抢过来自己翻,翻出200元后就把包丢回车上。

    2012年1月9日17时许,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在勐海镇82号宾馆03号房将黄志明抓获。

    法院认为,黄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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