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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过高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31 09:02:50


     本网讯(通讯员 卢林 蒋晓安)   近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退还原告陈某保证金2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09年,原告陈某和被告杨某签订了一份《东常高速公路定点碎石场劳务承包合同》,双方对碎石场的生产经营进行了约定;此后被告杨某收到原告陈某现金和垫付资金共计73万元。2010年9月7日,陈某又与被告杨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在2012年9月15日前付清借款21.3万元,在2011年1月10日前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约定如逾期按每日1000元计算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被告杨某给原告支付了借款21.3万元,余下保证金20万元一直没有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东常高速公路定点碎石场劳务承包合同》和《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杨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该部分约定无效。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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