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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沙疏规范 出现事故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2-10-31 11:13:55
本网讯(通讯员 刘新云 钟小魏)
江西分宜法院于近期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326元的20%,即26065.2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李某经营采沙厂,在袁河井江口河段开采河沙。2012年3月8日晚,原告丈夫在被告开采河沙河段捕鱼时不慎掉入被告采沙所挖坑中溺水身亡。因被告未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开采河沙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对其所挖沙坑亦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丈夫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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