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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上少年”盯上小店民居盗窃财物2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1 14:30:41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一“90后”少年在7个来月的时间内先后9次窜入他人小店或居所盗窃财物2万余元。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明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3月份,当时年仅17岁的被告人肖明来单独或伙同他人(均在逃)先后四次通过踹门、撬锁、用钥匙开门的方法窜入不同人家的居所,又先后三次均以剪断铝合金防盗网的方法窜入两家奶茶店、一家饺子店和一家副食行实施盗窃,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920元。 肖明来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在一审过程中,被告人肖明来亲属代为退赃2292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明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其亲属又能为其退缴赃款,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不宜适用缓刑。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明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二、被告人肖明来的亲属所退赃款22920元,返还给相关被害人。 肖明来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因上诉人肖明来同时具有犯罪时未成年、自首、认罪、积极退赃等多个法定和酌定的应当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在原判基础上再酌情对肖明来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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