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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男子抢劫31万余元铝锭均领刑
发布时间:2012-10-31 14:33:14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信丰县一男子在辞职离开公司后不久,居然邀集其他五名同伙共同抢劫该公司价值31万余元的铝锭。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德兴找到被告人肖五生,商议盗窃刘德兴原单位水星公司仓库内存放的铝锭。随后,肖五生召集被告人邓过锋、肖隆华、郭平生、符小龙等四人一同参与。同年9月30日,六人密谋盗窃未成就抢劫铝锭,并踩好了点,对抢劫作案进行了分工,准备了作案工具。因刘德兴与保安李某熟悉,便商定由其他五人动手。同年10月2日0时30分许,肖五生、符小龙、肖隆华、郭平生四人一起进入值班室,在共同控制住保安李某后,肖五生等人找到钥匙打开厂区及仓库大门,让开着 “东风”牌货车在外接应的邓过锋把车开到仓库门口,五人开始往车上装铝锭。共盗走1527块、重20.785吨的铝锭,价值人民币31.1775万元。

  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肖五生、肖隆华、郭平生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肖隆华、郭平生、符小龙。28日,公安机关从广东省揭阳市追回被抢铝锭,并已发还给了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五生、邓过锋、符小龙、肖隆华、郭平生、刘德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各被告人按照分工,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邓过锋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肖五生、肖隆华、郭平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一般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抢的铝锭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五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邓过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符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被告人肖隆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郭平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刘德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维持的终审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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