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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定南县一镇党委书记先行贿后受贿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31 14:34:30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江西省定南县人熊瑞生,在通过行贿被提拔为定南县天九镇党委书记后,马上利用该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熊瑞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熊瑞生于2005年4月3日被中共定南县委提名任定南县天九镇人民政府镇长;于2008年10月14日被任命为中共定南县天九镇党委书记。 行贿的事实:2008年端午节前、中秋节前和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熊瑞生为感谢当时的定南县委书记的关照,以及要求接任天九镇党委书记,先后送给该县委书记人民币1万元、1万元和5万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 受贿的事实: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熊瑞生利用其担任天九镇镇长、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建、工程款支付、农贸市场大楼改造成商住楼、自来水厂建设、免缴企业管理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8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熊瑞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天九镇镇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8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熊瑞生在纪委专案组就其行贿问题找其谈话时,主动交代了专案组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可以以自首论,对其所犯受贿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瑞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得到提拔、谋取更重要的职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给原定南县委书记送礼,其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熊瑞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对其所犯受贿罪、行贿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熊瑞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熊瑞生不服一审判决并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熊瑞生受贿、行贿的具体数额及其具有的如实坦白、积极退赃、犯受贿罪属自首等情节,原审对其所犯二罪的处刑以及决定执行的刑罚均符合法律规定,其中对其犯受贿罪的处刑已经属于在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处罚,罪刑相当,并无不当。于是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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