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10月29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宋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六十六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杨某。
2012年4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宋某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工农路二巷,在巷子里强行拦下杨某,后被告人宋某用手勒住并用水果刀架在杨某的脖子上进行威胁,被告人徐某则对杨某进行搜身。由于杨某进行反抗,被告人宋某便用水果刀割伤杨某的左前臂,逼迫杨某交出了身上现金人民币100元。同日18时许,在被害人杨某指认下,群众在贵港市港南区桥圩镇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人民币34元并将其还给被害人杨某。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宋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6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宋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本案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