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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拦路抢劫200元潜逃六年后自首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5 09:56:38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05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林、何某宇伙同覃某祝(已判决)窜至贵港市港南区木梓镇龙联村茶山坪屯往停池屯方向300米的道路上,由覃某祝将骑摩托车的黄某刚强行拦下并手持铁水管,被告人何某林、何某宇则站在黄某刚后面,其中被告人何某林手持木棍威胁,覃某祝对黄某刚进行搜身并将黄某刚放在右裤袋内的200多元人民币抢走。被告人何某林、何某宇分别于2011年9月27日、2011年10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宇的亲属代何某宇退出赃款人民币200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林、何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持械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林、何某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该案主要的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宇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赃,悔罪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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