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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合伙抢劫得十元 一男子主动投案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11-08 09:57:09
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近日,田林男子许阿择跟随他人抢劫,虽然只截获赃款10元,但仍然触犯刑法。但犯罪后,许阿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获得了缓刑的机会。10月9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许阿择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日晚,被告人许阿择与许阿油、黄阿标、王宗仁、黄佳胜(四人已判刑)和本屯阿贵、阿冤、阿满、阿研、黄佳吉(后五人均另案处理)在许阿油家喝酒后,到本屯与者苗乡公路的岔路口,用木头横放在公路中间,向过往车辆索要钱财。当晚22时许,田林县者苗乡六恒村六谷屯韦坚驾驶一辆农用车搭乘黄友娜、罗秀花、李玉兰、王迷均行驶到该处时,被告人许阿择一帮人等拦下,并叫韦坚拿钱出来。韦坚称没有钱,被告人许阿择等人便用拳头、泥块、石头、木棒将其殴打,并威胁道:“不给钱就杀!”韦坚慌了,便叫乘客拿出钱来,乘客李玉兰被迫交出10元现金。被告人许阿择接过钱后嫌钱太少,又将韦坚拉下车殴打。之后,韦坚挣脱径直跑往福达方向,黄阿标、许阿油、黄佳胜和阿冤还继续去追打。当地村干部闻讯后赶来制止,被告人许阿择等人这才离开现场。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许阿择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8月5日,许阿择赔偿被害人韦坚310元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阿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许阿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遂做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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