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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作者:史秀永   发布时间:2012-11-15 10:15:24


    论文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又很多,有来自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因素,也有来自当事人本身的因素,还有来自其他方面的因素。其主要因素表现为:一些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低下,根本适应不了公正、高效的司法需求;司法权力地方化,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合理的怀疑;社会风气不正,改变了法官的审判初衷,导致了裁判不公。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权力机关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要想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心理障碍;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保障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司法权威。本文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障碍因素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与措施三个方面出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全文共6895字。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提升     重要性      障碍因素    途径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力,不仅关系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也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各级党委和权力机关需要尽快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现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就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相关问题进行一番研究,权以抛砖引玉。

  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

  第一,提升司法公信力,是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如果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提升了,其良好形象和真正权威必然会在公众面前得以树立,法律尊严方可在各项审判工作及执行工作中得以体现。相反,如果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降低了,社会公众必将对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甚至持不信任态度,法院形象和法律尊严也必然会受到损害。在现代社会管理的架构中,人民法院居于依法对各种构成诉讼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实行终局裁判的位置,被视为社会正义最可靠的保障。如果司法公信力得不到提升,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必然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无法得到维护和保障。

  第二,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只有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达到一定程度时,案件的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二审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方可降低,上访、缠诉、缠访的当事人方可减少。相反,如果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降低了,案件的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二审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必然会提高。上访、缠诉、缠访的当事人必然会增多。当事人不仅会指责、诋毁法院,甚至会通过私力报复对方和办案法官,从而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三,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目前,我国的审判力量严重不足,青黄不接现象较为普遍,无法适应审判形势的需求和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少基层法院急需的人材进不来,能进来的人员干不了审判工作,法官断层和审判瘫痪现象较为严重。如果司法公信力降低了,不仅会诱发当事人的上诉、申诉、上访、缠访、缠诉现象的发生和增加,还会加大法院及法官的工作量,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审判资源。只有提升司法公信力,方可减少当事人的上诉、申诉、上访、缠访、缠诉等现象,方可减轻法院及法官的工作量,从而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公信力,是节约审判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的重要途径。

  第四,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助于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人民法院是依法治国的支柱力量;人民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主体;社会公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没有社会公众学法、用法、守法积极性的提高,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将是一句空话;没有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良好形象的树立,依法治国方略不可能得以实施。只有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取得社会公众对法治建设的支持,才能真正、切实、有效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障碍因素

  司法权威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司法公信力的日渐缺失,而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又很多,有来自法院和法官自身的因素,也有来源于法院和法官以外的因素。现笔者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主要障碍因素概括如下:

  1.一些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低下,根本适应不了公正、高效的司法需求。目前,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少数法官办案不力、执法不廉,部分案件裁判不公、久拖不结、久拖不执;二是少数法官司法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封建衙门作风时有发生。司法不公、司法拖延、司法不廉,难以取信人民;司法人员作风不正、行为不端、态度恶劣,必然会疏远群众。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关键在于狠抓法院队伍建设,提高人民法官的整体素质。法官队伍建设加强了,法官具备了很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才有根本的保证。一些对当事人吃、拿、卡、要,横、冷、硬、推,摆架子、耍威风的法官,是不可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一些学识浅薄、庸庸碌碌、不学无术的法官,是不可能取得当事人的敬佩;一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法官是不可能取得当事人的亲近。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低下,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根本因素。

  2.司法权力地方化,不可避免地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疑虑。从国家结构这一角度上来讲,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司法权力从中央到地方都遵行统一的法律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自上而下适用统一的法律规范,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权力地方化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设在地方的国家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受地方党政权力机关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其权力,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国家的法制统一不能得到保证。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方,设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在某些方面、某些时候成为代表地方特殊利益的地方法院。这些地方,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独立作为一项人权和法治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且已经成为一项国际准则。我国在宪法和普通法中,也对司法独立作出了原则性的确认和规定。但司法权力的地方化,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独立原则的实施,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程度,更使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失去了信心。司法权力地方化,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重要因素。

  3.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不合理的怀疑。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逐渐加快、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愈来愈高,而且很迫切。法院的审判工作稍有差错,则会迁怒当事人及其亲友,以至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再加之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自古衙门向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思想观念以及“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在社会公众中仍存在不小的影响。案件一到法院,不少当事人总会对能否得到公正裁判产生不合理的怀疑。赢了官司的当事人总以为自己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应该赢;输了官司的当事人总怀疑办案法官得了对方的好处,裁判不公。一个努力追求公正裁判的法官,最终也很难赢得当事人客观、公正的评价。当事人的心理障碍,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基本因素。

  4.社会风气不正,改变了法官的审判初衷,导致了裁判不公。“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这几乎成为一种惯性,而且带有普遍性和顽固性。这句民间谚语从一定程序上反映了社会公众不信司法公平、正义而信权力、关系的社会心理。“人非草木,孰能无情?”由当事人及其亲属、诉讼代理人组织的人情、关系网,将法官牢牢地禁锢在网内,不能越雷池一步。即使心存公道的法官,依法公正地裁判一起案件,也都要费很大的力气。由于社会风气的不正,使得一些办案法官不得不考虑人情世故等非法律的因素,从而导致裁判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社会风气不正是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客观因素。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与措施

  1.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首先,必须抓好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要继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各级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着力在解决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问题上下功夫,督促和帮助广大法官坚定政治立场,加强理论修养,正确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其指导法官的思想和行动。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广大法官的司法为民意识,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将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寓于法院各项重要决策和措施之中,积极探索建立程序严密、相互制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切实提高法官队伍抵御各种腐朽风气侵蚀的能力。

  其次,必须大力开展法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一要德化于自身。用良好的道德品质指导个人的举止言行。在衣、食、住、行方面,应保持崇高的思想和良好的操守;在生活作风方面,要保持廉洁自律的美德和情操。要做一个纯洁的人、高尚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二要德化于本职。在司法活动中,要做到刚直不阿,清正廉洁,不受利诱,不畏强暴,正气凛然,执法如山;要谦逊文明,勤勉敬业,无私奉献;要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全面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三要德化于社会。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由法官具体实施的,法官代表着法院,也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因而其个人行为对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特殊的作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行为操守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形象。⑴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才能以一个道德品质优良的群体影响社会,促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再次,必须抓好法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广大法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虽然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但更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要。职业化建设既是对法院队伍建设的要求,也是对每一名法官的具体要求。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上,每一名法官必须勤于学习、善于思考、长于实践。在学习中提高自己,在实践中完善自己。江泽民同志指出:“切实抓好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学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更为迫切了。全党同志必须自觉地坚持学习、加强学习、改善学习,做到学习、学习、再学习,实践、实践、再实践。”每一名法官都应该认真领会这一批示精神,努力学习,使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知识水平、工作水平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参加业务培训是提升法官法学理论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法律在不断地修改、变动,法学知识在不断地更新、完善,单凭法官的经验办案是无法行通的,这就要求每一名法官在自学的同时,还必须参加上级法院要求的各种培训。通过培训,来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通过培训,来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技能。同时,还应该以训代会、以会促训,把业务培训工作抓好、抓实。通过业务培训,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通过业务培训,不断地提高广大法官的业务素质。

  2.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

  由于按行政区划设置地方法院,司法管辖区从属于行政管辖区,且法院对行政机关实际上存在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使设在地方的国家审判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审判机关,有的则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⑵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表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当地,司法工作常常受到地方掣肘也就成了必然,司法权力地方化在所难免。司法权力地方化,严重地影响了独立审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建立。改革现有的司法管理体制,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已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应将现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为“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司法管理体制。其具体做法应该是:

  在人事任免和管理权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由党中央选配和管理;高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主管;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由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基层人民法院的党组成员由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主管。除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外,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市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与此同时,应明确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绝不能因为实行司法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而加重司法行政化倾向,破坏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还应明确各级法院内部党组的领导以及上级法院党组对下级法院党组的领导应当是政治领导,而非业务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在法院内部独立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职权,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在财、物供给和来源上,应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由中央财政全额保障法院正常经费来源,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法院所收诉讼费上缴中央财政,法院所用专款源自中央财政。具体地讲,每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国法院系统业务经费预算方案,交由全国人大审议后由中央财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再根据全国各地的具体情况,逐级下拨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使用。法官待遇全国统一平衡,可明显高于国家公务员水平,体现从优待警、从严治警的原则。法官工资、福利及办案经费实行单列,按各地法院实有人数及办案数量列入国家预算,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支配管理。⑶办案经费根据各级法院案件数量统一分配,法院基本建设及装备建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法院的办案经费和法官的工资待遇得到保障,才能排除非法干扰、确保司法公正、遏制司法权力地方化。

  从2007年7月份起,全国法院的在职法官统一实行审判津贴,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在职法官的亲切关怀。然而时至今日,还有部分法院的法官,特别是落后、艰苦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仍然没有享受到这一待遇。不仅如此,不少地区法院的法官连工资及岗位津贴都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更谈不上其他待遇了。如果连办案经费及法官的工资待遇都没有保障,却要求法官公正、高效地从事审判工作,这无异于痴人说梦。

  3.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努力消除当事人对法院及法官的心理障碍。

  首先,要切实加强法官的思想教育,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做到心系群众,一心为民,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把审判岗位当作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途径。

  其次,要从我国的法律文化背景和社会发展现状出发,体恤民情,关注民生,推行司法便民措施,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和申请执行费,“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使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司法的便利和关怀。

  再次,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审判和执行工作的价值判断标准,“让那些确有冤情但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使社会公众切身体会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使社会公众通过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感到“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真谛时,方可消除其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心理障碍,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逐步提升。

  4.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保障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司法权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树立司法权威方面确实作出了不小的成绩,但由于法制宣传的滞后以及没有保障社会公众对审判、执行工作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督,导致法院及法官与社会公众的矛盾不时发生,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

  在今后的工作中,人民法院应经常向社会公众发放法制宣传材料,经常向他们公布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法律潜移默化地走进千家万户。要不间断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使他们充分享有“知情权”和“释明权”,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与此同时,还要向社会公众提醒和告知诉讼风险,避免他们对法院及法官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对有代表性及较大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众披露,以利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和监督。

  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努力改革审判、执行方式,使公开审判、执行真正落到实处。要更加注重健全完善审判、执行公开制度,拓宽公开渠道,扩大公开范围,建立完善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证据彩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办案纪律公开等制度,将审判、执行活动最大限度地置于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⑷通过司法公开可以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在规范和监督下运行、在公众信任的氛围中运行。⑸保障社会公众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和执行。因此,人民法院要全面实行排期开庭,全面开放审判法庭,全面公开执行过程。依法应当开庭的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所有案件的执行过程,一律公开进行。要让群众了解审判,关注审判,监督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增加透明度,才能使当事人了解诉讼和执行的全过程,才能使不了解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社会公众有的放矢地进行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真正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注释:

    ⑴张卫平:“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月4日。

    ⑵蔡彰:“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5

期,第4页。

    ⑶薛江武、张勇玲“法院经费保障问题的分析与思考”,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8期,第40页。

    ⑷王胜俊:“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教育参阅材料》2011年8月版,第138页。

    ⑸孙妍:“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3月21日。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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