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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对社会正义的实现
作者:杨杰   发布时间:2012-11-21 09:15:31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进入了社会发展转型的特殊时期。转型期间,社会正义实现面临诸多困境,社会管理难度增加。为保障人权,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刑诉法作了进一步修改,强化了人权保障机制。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水平提升、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及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 人权保障机制 社会正义  

  按《法学阶梯》的说法,正义的核心在于维护每个人的主体性需要,它的权利和全部法律,是以服从个人的主体性需要为目标,即是为了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意志”,“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1司法对正义的实现,美国社会法学派著名学者、大法官卡佐多在其名著《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指出:“法官在某种程度上必须创新,因为一旦出现了一些新条件,就必须有一些新规则。社会学的方法所要求的一切就是,法官将在这一狭窄的选择范围内来寻求社会正义。”2由此可见,作为人权保障的最后支撑制度——司法制度,在保障社会正义实现、解决和化解由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产生的矛盾,确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的今天,各种利益纠葛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复杂,作为三大权力之一的司法权,只有建立健全并充分发挥好人权保障机制,才能在化解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社会正义缺失呼唤刑诉法加强人权保障

  正义是人权保障的前提,是一切制度设计必须遵守的价值理念。刑诉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在社会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类刑事案件处置过程中主持、推动和实现正义,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目前,由于我国社会转型期各阶层利益关系复杂性增强,社会出现了呼唤刑诉法加强人权保障和正义实现的诸多新问题,具体体现为:

  (一)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仍呈高发态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二会”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对4217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比增加6.2%。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使一些类似暗箱操作、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公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只有严厉打击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有效防范和及时矫正国家有关部门在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权力失范现象,保护好人民的权利不受权力的非法侵害。

  (二)正当诉求得不到实现。目前,由于公民正当诉求得不到有效实现,很多受害人不得已采取非理性方式进行维权。非理性维权是指具有利益诉求的个体或具有共同诉求的群体因正当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维护所采取的一系列非理性实现权益的行为方式。产生非理性维权方式的诱因,主要包括受害人有冤无处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受害人受到刑事侵害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或补偿等。非理性维权方式的存在,侵害公民的人权,影响社会稳定,需要刑诉法加强人权保障力度。

  (三)阶层对立日趋显性。由于城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贫富分化及价值多元化等一系列复杂因素的综合作用,中国社会结构出现了以阶层为代表的利益团体,由于各阶层所追求的利益和崇尚的价值取向不同,加上各阶层相互之间沟通机制、利益需求的表达机制不畅,阶层对立现象日趋显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官民的对立,如以“我爸是李刚”为代表的事件所引发的社会“仇官”心态;二是贫富的对立,如以“药家鑫杀人案”为代表的事件所引发的社会“仇富”心态等;三是警民的对立,以“济南女狱警打人事件”为代表的事件所引发的“仇警”心态等。阶层对立现象的化解,需要刑诉法在司法资源公平分配、案件查办、打击权贵阶层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好人权保障功能,避免因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不完善增加阶层对立的风险。

  (四)法治权威受损。法治权威得不到维护,社会正义必然要受到伤害。造成法治权威受损原因很多,具体可归结为三方面:一是所立之法(此处的法是广义上的)部分没有足够反应民意,出现“ 一言堂”现象,有失公允;二是所执之法部分没有听取民意,尤其是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给予公民应有的参与权利,有以“人治”代“法治”之嫌;三是所司之法部分因不能有效保护好公民权益而失“威”,以致出现信“访”不信“法”的不良社会现象。

  ?(五)道德规制力量式微。刑诉法人权保障功能发挥不好,不仅影响法治的权威,损害社会正义的实现,还会直接或间接侵蚀传统道德对社会行为规范的力量,使社会不良行为乘虚而入,进而常态化、畸态化,主要体现为:一是正统“官”德力量式微,部分官员公权私化,导致腐败现象严重侵蚀社会公平;二是传统社会公德力量式微,突出表现为二方面:其一,企业社会责任感丧失,引发类似食品质量安全等社会问题;其二,个人道德滑坡,引发诸如“小悦悦事件”等。

  二、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功能

  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对社会正义的实现功能,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依法侦察或审判案件,最后做出公正裁决以推进社会各方面正义得以实现的功能。具体体现为:

  (一)政治正义的实现功能

  政治正义的实现功能,是指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必须表明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法理原则,与我国人民专政的政治体制相符合,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发挥促进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和国家政权顺畅运行的性能。具体体现为二方面:

  1、保障不同权力之间的合理制衡。国家的政治职能最终要在权力的合理运行过程中去体现。权力设置和运行能否体现自然正义原则,能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决定着社会正义实现的程度。司法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能否合理掣肘其他权力,能否发挥好居间的公平仲裁、裁判作用,决定着国家权力实施是否具有正义性、人民性和规范性。通过司法对其他权力的合理掣肘,一方面可以促使政治国家根据人民需求和制度特性合理配置各种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使司法权对其他权力进行有效监督。

  2、为公民提供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能够保持良性运转、实现和谐的基本核心理念,是社会核心价值理念的重中之重。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可从以下三方面为公民提供安定有序的生活环境:一是促使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安全环境;二是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防止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非法侵害;三是使司法权受到有效规范,防止权力滥用。

  (二)经济正义的实现功能

  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在实现经济正义发展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为:

  1、促进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进程。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程度的加深,在国际经济发展秩序中主持正义便成为各国司法的基本职能之一。由于国际经济关系较之国内经济关系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和变数,司法人权保障的特性使成为实现司法维护正义职能的重要特性。在调整国际经济关系时,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实现正义的功能主要体现为:一是通过国际经济规则和国内法的适用,保护国内外中国企业和公民的涉外合法经济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二是通过对二大法系国家法律适用优点的汲取,在符合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及相关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恰当地、创造性地解释和运用国外有关国际性的或国家的法律、习惯及判例,打击侵害在国外的中国企业和公民合法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中国企业和公民正当的涉外经济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目前,“实现经济发展战略性转型”已经开始,以民生为核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也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现阶段的经济转型,是要从过去以GDP为中心的“增长主义”经济发展模式,向涵盖经济增长、结构优化、分配合理、就业充分和环境绿色等五大要素的“可持续发展”正义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的正义性。要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符合社会正义要求,在制度安排上,要建立司法机关监控经济体制改革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防止国有资产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受到非法侵蚀,避免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等的落后产业继续存在或违法从事生产。

  3、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发展需要“看的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双重调控作用。为确保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稳定,刑诉法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发挥正义实现功能:其一,矫正政府监管市场失灵的不良状态,严厉打击政府权力越位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二,矫正市场主体的失范行为,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正义的实现功能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显,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收入分配、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如何破解这些执政难题,不仅事关党和政府能否实现长期稳定执政,也关系着人民尊严与幸福实现的程度。要有效解决社会面临的各种执政难题,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发展,需要刑诉法在打击侵害公民社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文化正义的实现功能

  文化发展的主体包括国家、利益集团和公民。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在促进和保障文化繁荣与发展过程中的正义能动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司法的调节和裁判功能,为文化体制改革扫清障碍,尤其是在打破长期制约文化生产力发展的不合适宜的传统制度所引发的利益冲突时,更需要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对文化繁荣与发展进行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冲突做出及时调节,最终使文化生产力走上政府主导、法治保障、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良性发展之路。

  三、利用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助推社会正义实现的策略

  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曾说过:“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为了持续全面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今年6月11日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计划对今后四年中国人权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作出了规划。为确保中国人权事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发挥好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应有的作用:

   (一)时刻保持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服务于社会管理的能动性。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自治与政府他治的一种结合,是权力服务于权利的一种结果。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发展要求,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执政新要求,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而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使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发挥好服务于社会管理的能动性,首先,在微观上要求司法机关每名工作人员都要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者的角色,把发挥司法能动性作为依法履行职能、为民司法的重要职责;其次,在宏观上要求司法机关要贯彻落实中央所要求的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要求,在司法能动性发挥上做到“问计于民,问司于民,问需于民”,通过对基层的了解把握和深入调研,把司法能动性与法治建设、司法为民的要求结合起来,使司法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利器。

   (二)有利于实现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司法技术要与时俱进。司法技术,既包括司法技巧,也包括与司法有关的相关技术。为保障人权,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在司法技术方面需要作到与时俱进,为此,一是要求司法技巧更加灵活。正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技巧的灵活,是司法为适应日益变化的复杂社会形势所提出的必然要求。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属大陆法系,鉴于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现实的客观规律,司法要适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发挥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司法技巧所形成的能动性来弥补这一缺陷;二是司法要及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为使社会正义的实现不迟到,把司法功能发挥到极致,对新出现的网络等信息传播手段,司法机关要创造性地加以使用,使社会所需求的正义能够在最便捷、最科学、最客观、最公正的条件下得到实现;三是要能动地运用司法解释权。为使社会正义不被抛弃,为使民生得到更好地保障,对新出现的、有争议的、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特殊现象,司法机关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充分利用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其的司法解释权,合情合理的,在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为社会正气的弘扬或公民权益的保护提供司法保护。

   (三)发挥好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在司法过程中独立、主动的正义实现功能。司法区别于其他权力的根本之处在于其行使权力的独立性。强调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与其他权力作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基顾上履行好国家职能,但这种独立性所要求更多的是其本职职能的发挥,尤其是在针对新媒体对司法活动形成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时,司法要保持好理性,独立地依法做出相关裁判。当然,强调司法的独立性,并不是对其在职能范围内为实现正义所进行的创造性和其他相关的能动性的否定;强调司法在实现正义方面的主动性,意在强调司法要积极迎合社会正义实现对司法能动性发挥的需求,在农民工权益保护、各种社会差距消除、落后法律制度的废除推动等方面发挥能动性,从而确保社会正义有效实现。

  (四)继续深入推进刑事司法改革。?自党的十七大以来,“二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为重点不断深化改革,在破除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利于当事人人权保障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新修改的刑诉法,也为刑事司法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用理念引领实践,不断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在实践中发挥好以人权意识为核心的“五个意识”对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作用,使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的正义实现功能得到全面落实。此外,为确保司法改革继续深入,保证“三五”改革纲要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司法能动性更有效发挥,司法机关在司法职能改革方面还要创造性地深入下去,尤其是在司法权力配置的合理性、司法侦察措施采用、裁决的执行及对比例原则的适用、诉讼证据的提供、采信判断方面、诉讼参与人、参加人权力与权利的限制及保障、司法资源的平等分配、自由裁量权限制等事关人权保障的诸多方面。

  (五)加强刑事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培训。刑诉法人权保障机制能否有效实施,关乎社会正义的实现,而这又受制于刑事司法队伍人员的素质高低,因此,加强刑事司法队伍人员素质培训便成为当务之急。关于对刑事司法队伍人员进行培训的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新修改刑诉法相关法律素养的培训,这是司法人员作好司法工作、保障和实现人权的根本;二是创新能力的培训,这是刑诉法能动性实现的前提;三是职业道德的培训,这是使每名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都能自觉规范权力的保障。

  结语:社会发展新时期无论矛盾有多复杂、危机有多重,只要牢牢把握好司法这道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就有可能实现。而要使司法发挥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作用,就必须全面发挥司法的人权保障机制的作用,及时消除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平现象,推进社会各阶层的相互包容与互助发展,最后才能确保人民生活的更有尊严、更幸福,使社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2 [美]卡佐多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页。

  作者单位:中共济南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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