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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一周年 宣州25人因醉驾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04 14:15: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立新 王晓红)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正式实施,新增“危险驾驶罪”,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均按“危险驾驶罪”定罪。截止2012年4月底,醉驾入刑已实施一周年。一年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共有25人因醉驾获刑。

    宣州区法院在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采用“快办”机制,审理的25件案件平均审理天数9天。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多少;有无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大小、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其他情节;及被告人有无如实供述和坦白、有无赔偿受伤人损失、是否取得谅解等,注重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均衡。25起案件中,19人被判处实体刑,其中处刑最高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免处1人;缓刑5人,罚金1000元到3000元不等。

    宣州区法院通过对此案件情况的审理,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深度醉酒者居多。经统计,醉酒驾驶的被告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的有3人,占12 %;达100mg—300mg的有19人,占76%;300mg以上的有3人,占12%,其中含量最高者达351mg。

    二是驾驶的机动车以二轮摩托车为主。从审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型22件,占受案总数的88%,驾驶三轮汽车的1件,驾驶轿车的2件。

    三是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身份相对集中。25件醉酒驾驶犯罪案件中,农民19人,占76%;另无业1人,个体户2人,教师1人,工人2人。

    四是醉酒驾车同时伴有交通事故的居多,致本人受伤的居多。25件案件中,被交警部门查获未发生交通事故的7件。其余18件均伴有交通事故,占全部案件的72%,大多致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撞上停在路边车辆的1件,碰撞行人的2件,两车碰撞的15件。其中致其本人受伤的10件,致行人受伤2件。

    修(八)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有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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