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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3条但书规定符合我国和谐司法国情
作者:何艳春 马银伟   发布时间:2012-12-20 17:22:25


    从我国《刑法》的一些法条理解的犯罪,可能会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相冲突。比如,聚众在禁猎区非法狩猎的,依据我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此条规定很模糊,公安机关不好把握,不过,这对我国和谐司法却是大有裨益的。下面这则新闻以及处理结果,都体现了我国和谐司法的理念,且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

    发表在北方新闻网的新闻原文:11月26日13时20分许,伊旗森林公安局刑警队值班民警接到台吉召派出所请求支援的电话称:伊旗苏布尔嘎镇境内有40余人带着猎犬进行围猎,由于所里警力有限请局机关协调警力支援。接报后,刑警队负责人马上将情况汇报局主要领导,经同意后调集新街派出所、纳林陶亥派出所、刑警队全体民警赶往事发现场处置。

    经初查,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的马某某联系并组织同村及相邻村庄的米某、李某、王某等42人,每人携带1到2只格力犬或灵骑犬共60只猎犬,租用西安市神州旅游公司王某某的中巴客车于11月25日17时由西安出发沿包茂高速北上,26日上午十时许到达伊旗苏布尔嘎镇境内非法捕猎,并雇佣摄像师全程摄像。马某等均系贩卖猎狗的商户,他们此行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训练猎狗,另一方面是为了制作宣传片。马某等在苏布尔嘎镇敏盖村附近围猎时被当地村民举报。

    到达现场的森林公安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对马某等人进行询问,在大量证言及现场活动影像资料的证实下,马某等人对其在未获得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的前提下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共查获马某等非法猎捕野兔5只。11月27日,办案民警对非法围猎的42人释明了相关法律。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马某等42人每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将非法猎捕的5只野兔予以没收。由于猎犬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狩猎工具,综合考虑将猎犬发还给了马某等。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款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给公安立案带来了难点,遇到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的案件时,是按刑事案件立案,还是按行政案件立案,有时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

    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禁猎区及禁猎期的规定各有不同,所以,各省在认定非法狩猎罪时,区别较大。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城镇市区,距国境线10公里以内、铁路和公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地区,为禁猎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繁殖、迁徙停歇、隐蔽、越冬等生息繁衍地划为禁猎区、禁渔区,并予公布。第十条规定,每年3月15日至11月15日为禁猎期,5月1日至7月31日为禁渔期(季节性河流、湖泊除外)。

    认定非法狩猎罪,首先要确定非法狩猎区域是否是禁猎区,非法狩猎时间是否是禁猎期;其次,要确定非法狩猎是否采取了禁用方法,是否使用了禁用工具。如果符合以上条件,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确定非法狩猎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比如,聚众在禁猎区猎捕野生动物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聚众在禁猎区狩猎的行为,不论其是否猎捕到野生动物,也不论是主管目的是否为了猎捕动物,都属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聚众在禁猎区狩猎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如果单纯的依据非法狩猎罪的规定确定这42名商户犯非法狩猎罪,似乎是无可非议。但是,由于这42名商户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不认定为犯罪,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立法本意。在当地,野兔是非常之多的,猎捕五只野兔并不能达到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程度,故公安机关以行政处罚方式处理此案,是非常正确的。如果死搬法条,曲解法条,必然会导致错案的发生。要吃透法条,是政法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的。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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