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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山区巡回法庭”司法服务新路径
作者: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闭克武   发布时间:2012-11-28 17:02:53


    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切实做好司法为民工作,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新班子上任后,针对全院受理案件数量不多,辖区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纠纷多发生在基层,群众解决纠纷不方便的实际,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巡回审判为载体,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司法为民有效途径,大力推行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制度,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就地开庭解决发生在群众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自实行这种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降低了诉讼成本,全力为山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有力地实现公平正义,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山区巡回法庭的“凤山模式”

    凤山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6月,现在职在编干警58人,其中审判人员34人,其他人员24人,设长洲、平乐、凤城3个派出人民法庭;全院干警本科以上学历37人,占64%,其中研究生学历3人,在读研究生2人;2008年以来,年均审理各类案件700多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第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巡回审判点,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巡回审理。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是贯彻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的一项措施,也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此,为了便于群众诉讼,由审判人员深入基层、乡村开庭审理简易民事案件,一年多来,凤山人民法院在巡回审判工作中,积极探索出了一套切合凤山山区实际的巡回审判模式,其主要做法是:

  第一,将3个派出法庭人员整合,成立大巡回法庭,负责在3个法庭原来管辖的区域内开展巡回审判。同时在未设置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法庭办案点,做到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将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地化解在发生地。

  第二,将民一、民二庭合并成立民商事办案组,除负责全县较为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外,还负责巡回审理不属于3个法庭管辖的乔音、金牙、中亭三个乡的民商事案件。

  第三,将审判经验丰富、年龄偏大的法官调配到审判监督庭,负责对小额争议、交通事故案件巡回进行诉前、庭前调解。

  第四,是对特困弱势群体当事人参加诉讼,全部免收诉讼费;对依法应收取的诉讼费在50元或50元以下的案件,全部免收当事人诉讼费。

  第五,重视发挥调解对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要求对巡回审理的案件均以调解结案,同时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对不完成调解任务的法官及部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

  第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加群众对巡回审判的了解、参与和支持。

  2011年11月至今年10月,山区巡回法庭共巡回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80多件,覆盖全县85%以上的乡村,巡回法庭所审理的案件除公告等极少数依法不能调解外,均调解结案;共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近10万元;因巡回审判,在同等条件下,全院比往时多支出车辆燃油费、维修费11万余元;为当事人节省代理费近10万元;共接待群众咨询近30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000多份。

  通过创新机制,以巡回审判等切合自身的方式,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及时妥善化解山区群众矛盾纠纷,已成为凤山县院审判工作的一大亮点,并得到当地群众和县委、上级法院肯定,以及国家、省级主流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内参》(第678期)先后于1月13日、4月20日以《“山区巡回法庭”受欢迎》和《广西凤山县“山区巡回法庭”受到农民欢迎》为题介绍了该院便民巡回审判的方式、成效;《广西法治日报》于3月27日以《凤山县法院“赔本生意”赢民心》为题,头版刊文介绍该院减免诉讼费、方便并保证山区群众打得起官司的做法;《广西日报》、《广西法治日报》于5月22日分别以《凤山山区巡回法庭赢得民心》、《凤山法院创新工作思路走出山区小法院特色新路子》专题报道了该院围绕司法为民,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走山区法院特色发展道路的成功做法。8月中旬,《人民法院报》派记者李阳到凤山县法院就山区巡回审判的情况进行专门采访,采访后形成的专题报导《“用法院的钱办群众的案”——广西凤山县法院走山区法院特色审判之路》,在9月13日的《人民法院报》第四版头条刊出。2012年9月27日,《广西法治日报》在第四版“赶超跨越共建和谐 喜迎党的十八大”专版中以《“亮点工程”点亮山区“小法院”——凤山县法院探索山区法院发展之路的生动实践》为题,整版对我院如何探索山区法院发展之路进行了深度报道;10月18日,区高级法院罗院长到凤山县法院调研时,对该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充分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巡回审判,“用法院的钱办群众的案”,“走出山区法院特色审判之路”,给予充分肯定。

  二、开展山区巡回法庭的重要意义

  1、县情民风决定实行巡回审理十分必要,便于农民告状、打官司、解纠纷。凤山县位于广西西北部,东邻东兰,南连巴马,北倚天峨,西与百色市凌云、乐业两县接壤,辖8乡1镇96个行政村,2个街道社区,人口21.56万人,主要为壮、汉、瑶等民族;境内山多地少,交通不便,经济发展滞后,年财政收入仅1亿元,系国家级贫困县;因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于201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选为“世界地质公园”;亦系当年邓小平、张云逸等领导的百色起义的主要根据地,属典型的老少边山穷县。由于地域因素,凤山县经济发展较为滞后,辖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淡薄,诉讼能力较低,很难适应专业化、正规化的诉讼。

    正是由于地域因素凤山县民风淳朴,群众“和为贵”的思想比较突出。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懂法的人能及时深入到他们中间,解决矛盾纠纷。而巡回法庭适应这种需求,适时利用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方式及时有效地化解纠纷,有利于农村的社会关系更和谐、更稳定。

  2、巡回法庭审理案件,便于因势利导、有针对性地普及法律,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山区巡回法庭的设立,把法庭搬到老百姓身边,在乡、村文化室、农家院落、中小学校设立巡回法庭,就地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结案,不但方便了当事人,解决了群众纠纷,而且让老百姓打官司少花钱、少操心、少跑路,为群众诉讼提供了方便;巡回法庭还根据当地群众赶圩日(即赶集日)的习惯,把巡回法庭设在集市里,或在集市设立咨询台,接待来自四里八乡农民诉求,及时受理并调处各类民商事纠纷,进行法律咨询,为群众增加了一条了解法律的便捷渠道,被誉为“家门口的普法课堂”,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了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收到了事半功倍的社会效果。

  3、巡回法庭便利了当事人诉讼,减轻农民负担,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巡回法庭走进山区农村,深入群众,就地开庭办案。把法庭设在当事人身边,当事人不必支付较大费用而解决纠纷,让老百姓能够切实感受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带来的实惠和便利。凤山县在巡回审判中坚持“一问二算三上门”制度,切实以减轻农民诉累。“问”就是调查研究,问清情况;“算”就是算清费用,尽量帮助群众节省打官司开支;“上门”就是把法庭搬到当事人的家门口,现场开庭办案,不误农时、农事。还通过免收残疾人、特困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诉讼和对应收取的诉讼费在50元或50元以下的案件,全部免收当事人诉讼费,节省群众的诉讼成本。

    4、巡回法庭利于及时并在基层化解矛盾,能够有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巡回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凤山县21.56万人口,主要分布在8乡1镇96个行政村,2个街道社区,绝大多数人民调解员就生活在各乡村,利用巡回法庭下乡办案的机会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并通过典型事例以案说法,能够使人民调解员更好地掌握涉及农村老百姓之间纠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调解方式方法及调解书的制作。这样加强了巡回法庭法官与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沟通交流,促使双方在解决民间纠纷上能够更好的相互配合。

  5、巡回法庭有效解决了法庭设置缺乏,审判力量不集中的问题,密切了法官与群众的联系。凤山县人民法院近85%的案件发生在农村,全院仅有在岗审判人员34人,审判力量明显不足。实行巡回审理制度,不仅能充分调配审判资源,在时间、人力、物力方面进行合理投入,而且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开展山区巡回法庭的几点启示

  通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开展山区巡回审判工作中,我们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规范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制度的具体运行。要制定《巡回法庭操作规程》,严格依操作规程开展巡回法庭审理,对符合巡回审理条件的案件巡回开庭审理。法院裁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原则,巡回法庭只有深入农村主动介入纠纷,才能真正化解矛盾,有利于树立法官公正权威的形象。

    (二)巡回法庭所审理的案件不宜过于复杂。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类型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类型。如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在同一乡镇、且属于交通不便的山区案件;一方当事人因年龄较大或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属于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等案件;比较典型、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案件;或就地巡回审理能够有效宣传法律知识,促进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稳定的其他案件。

    (三)巡回审判点应选择在司法所等公共场所。为体现法官中立、法律公平原则,巡回法庭的审判点选择在乡镇司法所、村委会、学校等公共地方,不宜设在一方当事人家,防止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不信任,影响开庭审理。

    (四)选派优秀法官巡回审理,并加大对巡回法官的培训力度。人民法院应当选派政治素质好、法律功底深、工作责任心强、法官职业道德水平高的法官担任巡回审理的法官。巡回法庭的法官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裁判技能,应通过业务培训、外出交流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巡回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协作及业务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应尽之责。这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巡回法庭的良好、高效运行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巡回法庭所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经过一次或者多次基层民调组织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员对于案件的背景、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案件争议的焦点都相当了解。这些信息对于法官即将进行的诉讼调解或者开庭审理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将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巡回办案点,利用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设备和通知当事人的信息优势,能更快、更好地审结案件。巡回法庭的法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通过吸收人民调解员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并在结案后针对个案指导分析,总结交流经验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

    (六)建立规章制度,将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纳入规范化管理。各级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应该引起重视,将建设巡回法庭纳入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群众疾苦、构建和谐社会统筹考虑。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将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纳入规范化管理。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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