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莫崇耀 莫芬)
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和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赵明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总和刑期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
2012年2月29日晚,被告人赵明亮路过南丹县罗富乡罗屯村拉塘屯莫文羽家时,应莫文羽的邀请进入莫文羽家和莫文羽、莫文佳、莫昌虎等人饮酒。在饮酒过程中,赵明亮因劝酒问题与莫文佳发生冲突,莫文佳和莫昌虎将赵明亮推出莫文羽家。后赵明亮跑到拉塘屯韦昌茂家拿了一把尖刀返回莫文羽家寻找莫文佳报复,随后持刀将莫文佳砍成轻伤。2012年7月24日,南丹县公安局民警在调查赵明亮故意伤害莫文佳一案中,在赵明亮家中门口木柜上查获赵明亮所非法持有的火药枪,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明亮非法持有的枪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明亮主观上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且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被告人赵明亮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赵明亮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