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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中姓名年龄登记错误婚姻关系是否成立
作者:李军 夏杰 发布时间:2012-12-03 12:00:26
【案情】
王某系1979年10月26日出生,黄某系1976年10月27日出生。1998年2月3日,双方到当地乡民政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因为当时管理不严,结婚证的个人信息均为婚姻登记人员手写。他将王某写为王某刚,出生日期写为1978年1月6日,将黄某写为黄某民,出生日期写为1976年1月27日。后经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并无王某与黄某、王某刚与黄某民婚姻登记信息。现王某欲向人民法院起诉与黄某离婚。 【分歧】 本案王某与黄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存在以下几种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结婚证中王某与黄某的姓名及出生日期均与实际不符,且婚姻登记机关亦无两人的结婚登记信息,无法确认两人身份,故两人未成立夫妻关系而构成同居关系,王某可以就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向王某与黄某依法颁发了结婚证,两人夫妻关系便已成立,对于结婚证中姓名和出生日期被错误登记,王某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与黄某夫妻关系成立,王某可以结婚证中姓名和出生日期被错误登记为由,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本案中王某与黄某依法进行了婚姻登记,并取得了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且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故两人成立夫妻关系。 其次,本案亦不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婚姻,依据《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只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四种情形才导致婚姻无效;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才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本案并不存在以上法定情形。 最后,对于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错误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作出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王某可以就结婚登记过程中姓名和出生日期被错误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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