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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一亩四分地 弟弟对哥哥起杀心
发布时间:2012-12-11 10:13:31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王丽芝)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同胞兄弟为一块1.4亩的耕地的土地使用权,多年来争执不清,矛盾不断,兄弟情分尽失。年复一年积累下来的矛盾,终于在今年4月30日爆发,争执中,弟弟将哥哥打成重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黄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田经济损失款人民币85805.42元。

    黄田与黄昌系同胞兄弟。2012年4月30日9时许,黄昌与妻子到本村“凸古阳”(地名)犁地。因黄昌与黄田对该地的使用权有争议,且此事正在全州县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审理。故黄田不让黄昌犁田,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搡。黄昌对于黄田多次到法院起诉自己,心里非常恼火,心想打死他算了,于是从自己的助力车上拿出一根铁棒击打黄田的头部数次,致黄田受伤倒地。黄昌误认为黄田已死亡,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黄田的人身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四级、八级、九级、十级。

    黄田受伤后当天被送至全州县人民医院抢救,用去施救费2424.4元。因伤势严重,当即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八一医院接去抢救,并住院手术治疗25天,用去医疗费36108.32元。该院出具陪护证明: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留有两人全天陪护。医生意见:眼科继续治疗。后又转院至桂林南溪山医院治疗眼科,住院18天,用去医疗费9547.8元。

    诉讼中,受害人黄田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71462.92元。被告人黄昌分文未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昌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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