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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盗电缆 身陷囹圄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2 15:02:54


     本网讯(卢芬 万梦婉)   无业男子企图不劳而获而数次盗窃使用中的电缆,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2年11月1日,新建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查明, 2011年8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万某某伙同王某(在逃)携带钢钳、绳子,由被告人万某驾驶其在南昌县顺风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的牌号为赣AP8818海马轿车,窜至恒湖垦殖场香料厂至恒湖北山尾路口段,盗得该路段正在使用中的电信通信电缆线55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88元),所盗电缆线经销赃后得款3000元,所得赃款被均分;2011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某、万某某伙同王某携带钢钳、绳子,由被告人万某驾驶在南昌县顺风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的牌号为赣AP8818海马轿车,窜至恒湖垦殖场农科所至恒湖猪场路段,盗得该路段正在使用的电信通信电缆线80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920元)。在驾驶车辆离开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万某、万某某和王某弃车逃离;2011年6月1日,被告人万某、万某某伙同侯波涛、王某(均在逃)携带钢钳、绳子,驾驶事先租赁好的轿车,窜至南昌县岗上镇安仁村心荆林路口(安仁村民心电瓶超市旁),盗得正在使用的电信通信电缆线80米(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7619元),所盗电缆线经销赃后的赃款4000元被均分;2011年9月10日晚,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携带钢钳、绳子,由涂凯开着一辆租来的轿车,窜至南昌县广福镇广福街罗汉桥处,盗得广福镇政府至广福一中路段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13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27元),所盗电缆线经销赃后得款3000元,所得赃款被均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万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6127元,被告人万某某参与盗窃四次,盗窃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9954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曾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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