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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亲自上门调解让刑附民案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2-12-13 16:22:10
本网讯(乔四厚 马银伟)
让内蒙古对达拉特旗吉格斯太镇赵四尧子村被害人王五贵亲属万万没想到的是,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藏建平能亲自深入到其家中,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
被告人邬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与被害人王某同为吉格斯太镇赵四尧子村人。从2002年起,被告人邬某与被害人王某一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8年秋,邬某提出断绝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但王不同意,并不断威胁邬某,二人为此多次发生争执。2009年9月14日下午,邬某用锥子扎了王某的眼睛,张某用随身携带的螺纹钢棒将王某打倒在地,邬某用刀将王某双眼刺瞎,四肢肌腱割断后二人离开现场。后二被告人商量,由邬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王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王某因左、右腕部切割伤,左、右足跟部切割伤致使右腕部的桡动脉、尺动脉及其静脉均断裂,左下肢腓动脉断裂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儿女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种损失40多万元。审理中,办案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当时人进行调解,原告要求赔偿数额不低于20万元,而被告人张某亲属尽最大努力只能赔偿10万元,前提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根据上级法院相关精神,故意杀人案中,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一旦判决,赔偿数额将远低于10万元。因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及被告人自首的情况,二被告人不会被判处死刑,这样被害人亲属将很难接受判决结果,势必造成上诉上访,留下矛盾隐患。 藏建平认识到此案若判决会引起不良的社会效果,遂亲自与被害人亲属联系调解事宜,被害人亲属表示调解可以再作出让步,但对被告人邬某必须严惩。考虑到被害人家属居住较远,耕种时节较忙,藏院长决定亲自去案发地调解。当原告人将他们的条件提出后,藏建平一一作了答复,对其提出严惩主犯邬连女的要求,因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法律会支持;对其他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做了解答,通过耐心细致地向他们讲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就二被告人的量刑范围向原告人交了低,并就民事赔偿与否作了对比,使原告人消除了对邬某轻判和对张某“花钱买刑”的疑虑,认识到只有调解才能满足其最大要求,遂同意接受张某亲属赔偿的10万元。协议生效后,此案随即进行宣判,被告人邬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某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将结果告知了原告人。 本案通过分管院长的不懈努力,终于促成双方和解,及时有效的消除原告人的顾虑,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事后,被害人亲属紧紧地握住藏院长的手,感慨地说:“院长能在百忙之中上门做我们调解工作是对工作的负责与重视,促使我们完全相信法律,法律是公正的,人民法院既严惩了凶手,又保护了我们合法权益,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我们对判决结果满意。”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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