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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租赁合同中押金条款的性质
作者:凌永兰    发布时间:2012-12-14 11:58:39


    在租赁合同实务中,出租方一般都会在合同中制定“押金条款”, 即: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交付押金,如果承租方逾期不支付租金或者有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没收该押金。如承租方没有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出租方退还承租方押金。那么,出租方是否有权没收押金?押金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实践中,由于押金的名称较多、叫法不一,如“押金、押租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风险保证金、风险质押金”等,以及法律、法规对其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对该条款性质及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将该押金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合同中的押金不同定金,它是对承租人可能造成租赁物的损害以及租金拖欠的担保,具有违约金的性质。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押金不同于定金。其一,定金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范围较广,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适用于租赁合同、旅客住店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其二,定金适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给付定金方和受领定金方的双向担保,具有惩罚性;押金的主体是单方固定,是一种单向担保,交付押金为承租人或第三人,受领租金一方为出租人,担保范围涉及租金、租赁物、损害赔偿,产生返还或抵扣的法律后果,具有补偿性;而出租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则无法在押金上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押金也不同于抵押、质押。(1)押金不同于抵押。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押金的载体是货币,是以其所有权设定担保的物权,转移货币的所有权。(2)押金也不同于质押。作为押金载体的货币具有可替代性,发生返还押金情形时,返还的不是原物。而质押的载体是特定物,不具有替代性,返还财产时必须是原物。

    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表述为适用“定金”,也没有其它约定适用定金的情形,则不能认定为定金。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中的押金条款不宜将其定性为定金,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不得无故请求出租人返还所交付的押金。除非出现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且没有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形,承租人才能请求其退还押金。但是,对于超过法定限额的押金余额,承租人则可以随时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者通知其将超出部分予以抵充租金。

    (作者单位:岑溪市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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