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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一个半月抢劫10次获刑十年罚金五万
发布时间:2012-12-17 08:47:46


     本网讯(张行文 覃登高)   2012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抢劫案,被告人吴康还未满十八岁,却在仅仅一个半月内伙同他人参与抢劫10次,被武宣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处罚金5万元,并被责令退赔的人民币33926元。

    2009年4月14日至2009年6月5日期间,还有几个月就满18岁的吴康伙同他人吴争等人(均已判刑)在武宣县或贵港市持刀抢劫十起,抢走覃拉等数10人的摩托车、手机和现金等财物,价值人民币37536元。他们一般都在晚间选择人烟稀少的地方拦截路过的车辆,并持刀进行抢劫,第一次作案后,吴康等人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可之后再连续9次作案。2011年10月23日,吴康到公安局投案,可其并没有供述自己犯罪的主要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康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康参与抢劫十次,抢劫财物可计价值37536元,数额巨大,论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吴康作案时未年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吴康积极参与实施抢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吴康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吴康主动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参与的抢劫案件中除部分物品已被追回外,余下的损失其家属已全部代为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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