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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岁辍学未成年结伙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4-27 09:44:2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元庆 殷国维)   2012年4月26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雷高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0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雷高胜伙同另外七、八个人,商定到网吧搞点钱用。之口一行人来到了鄱阳镇领航网吧内,见被害人王某在上网,便一起围了过去,威胁王某不给钱就会倒霉的,王某见此情况便将1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了雷高胜。雷高胜等人用这100元钱到楼下小卖部消费掉。

    2011年10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雷高胜伙同杨鑫(另案处理)窜至鄱阳县新民路方鼎网吧门口伺机抢劫。此时,被害人吴某、董某路过网吧门口,被告人雷高胜便将两被害人带到网吧后面巷子里一楼梯间处,抽出一把约30公分长的刀威胁两被害人拿钱。两被害人吓得将身上的钱全部拿出来交给了雷高胜,其中吴某30元,董某150元。

    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雷高胜被110出警队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高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但起诉的第一起事实中,一方面,被告人雷高胜并未使用明显暴力,只是以言语相威胁,而被害人王某的多名同学当时亦在网吧内上网,被告人所使用的威胁程度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另一方面,被告人雷高胜当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雷高胜向王某索要的财物数额不大,其行为并未对王某造成任何身体上的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应作为抢劫罪处理。事实上,相比抢劫罪的定性而言,被告人雷高胜的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或寻衅滋事的特征,但该两种罪名的犯罪主体都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故被告人雷高胜对该起事实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高胜在实施第二起抢劫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综合本案案情,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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