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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车受损害 车主无错也担责
作者:张广坡 张晓宁   发布时间:2012-12-31 13:47:09


    泌阳县王乐,免费搭乘唐河县朋友张端的车辆去驻马店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后双方为损害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王乐认为,虽然其是搭乘张端车辆,但张端有义务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发生事故造成损伤,作为车主的张端理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张端认为王乐搭乘自己车辆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直接侵权人是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另一方,王乐起诉主体错误,自己不应赔偿。双方意见相左,王乐一纸诉状将张端诉至唐河县法院。

    案情回顾

    王乐、张端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3日,王乐准备去驻马店市办事,张端和其司机也去驻马店拉货,张端主动提出让王乐无偿搭乘其所有的一小型普通客车。返回途中,与案外人李青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乘坐人王乐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案外人李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本案中,被告张端让原告王乐搭乘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被告没有收取原告任何费用,双方的运输合同系无偿的善意搭乘,原告可对其受到的损失适当分担,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为20%。被告辩称,致原告受伤的直接侵权人是案外人李青,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原告是在乘坐被告车辆过程中受伤,其在实现自身权益时,有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的选择权,故法院不采纳该抗辩主张。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张端赔偿原告王乐全部损失的80%计77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端去驻马店市拉货,王乐恰好也去驻马店市办事,正好同路,两人作为朋友关系,张端让王乐免费搭乘其车辆,这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但事实上,两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已经通过口头及事实行为建立了一个客运合同关系,无形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受合同法的调整了。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是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是承运人的法定责任,实际上该条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是我们常说的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对受损害的旅客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通俗地讲,只要旅客在运输途中有损害,不管怨不怨承运人,承运人都得担责。同时,该条有规定了三个免责事由:一、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二、旅客故意造成的;三、旅客重大过失造成的。该无过错责任不仅适用于普通旅客,还适用用于三类特殊旅客:一、依规定免票的,如1.1米以下的儿童;二、持优待票的,如大中专学生;三、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的,即本案这种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张端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还明显存在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李青与王乐、张端之间的侵权关系。根据《合同法》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王乐要实现自身权益,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违约事由起诉合同相对人张端,请求赔偿;二是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相关规定,以侵权事由起诉侵权人李青,请求赔偿。这就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现象。但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只可择其一,且按照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及《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一方在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那么在开庭后变更请求权竞合的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旦选择之后就不能变更。本案中,受害人王乐选择违约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其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单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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