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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伙撬门入室盗窃均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1-08 10:16:49


     本网讯(苏传清)   2012年12月17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良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兴财、张瑞强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2月11日20时左右,被告人杨良民、黄兴财、张瑞强携带撬棍等工具窜到钦州市钦南区金桥6巷翁广斌的住宅楼,撬门入内,盗窃翁放在三楼的人民币5208元和索尼牌数码相机一台及项链、手表、玉石及电池等物,后三被告人听到有人抓贼怕被抓获,便上到该住宅楼顶往其他住宅楼顶逃跑,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相机价值人民币1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良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良民、黄兴财、张瑞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经商量后进行盗窃,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分工协作,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良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已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归还被害人,尚未有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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