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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院一个多月后身亡 法官调解化解纷争
发布时间:2013-01-11 11:19:12


     本网讯(黄敏 廖家宝)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乡村民唐海,被摩托车刮碰受伤后,住院治疗了47天,由于经济困难,唐海的家人自愿申请办理出院手续,将唐海带回家自行疗养,不料唐海出院一个多月后身亡。该案经过都安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倾情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了纷争。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覃柳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地苏乡镇兴村驶往三弄方向,9时30分左右,车辆行至都安至大化线17Km+800m路段时,由于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车辆与同方向在左道路中间行走的唐海发生刮碰,造成唐海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月24日,都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覃柳花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唐海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唐海受伤后被送至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颞叶区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肾功能不全、肺部感染并呼吸功能衰竭,等等。住院治疗47天后,由于经济困难,唐海的家人自愿申请办理出院手续,将唐海带回家自行疗养。2012年3月10时16时40分,唐海在家中病故。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唐海的家人以原告身份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87561.32元,判令被告覃柳花(肇事者)、覃德源(摩托车主)赔偿其经济损失49698.8元。

  法院查明,在唐海住院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了医疗费6000元,被告覃柳花、覃德源已垫付医疗费的3410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被告自愿承担7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43224.5元,扣除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医疗费6000元,尚欠37224.5元,该款限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覃柳花、覃德源自愿赔偿原告因其亲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670.5元,扣除被告覃柳花、覃德源已垫付的34101.5元,尚欠10569元,该款限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覃柳花、覃德源、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1月11日,笔者获悉,达成协议后,被告覃柳花、覃德源尚欠的10569元,他们已赔偿给原告了。保险公司给原告的赔偿款现正在办理中。至此,该纷争得以化解。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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