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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滥伐林木储存爆炸物遭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1-15 11:14:03


     本网讯(郑德教 黄忠影)   曾任村级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余修(化名)因犯滥伐林木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储存爆炸物新的犯罪,日前,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家住田东县北部山区某镇某村的余修,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0年10月初就擅自雇请马丹、周同(两人均系化名)等人将自家种在“岩吉”坡的173株桉树进行砍伐,并就地造材制成2米长的桉原木1128条。经田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滥伐的原木材积达23.144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为35.174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余修已将部分桉原木兑现得2500元后上交田东县林业局。2011年10月28日,田东县法院以被告人余修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的余修,于2012年4月17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2年4月18日,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在余修家中查获68枚火雷管,两包炸药,共毛重7.5公斤,净重7公斤(7千克),系其于十多年前修公路时就已经收藏在家中至今。经鉴定,涉案的炸药为硝酸铵炸药,不具备普通炸药功能;雷管为8号工业纸火雷管,具备引爆功能,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请求田东县法院依法惩处。

   田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修明知爆炸物而非法储存,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修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新的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余修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余修是村支书,是代村里保管的,且爆炸物是当时向政府领取用于修路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被告人余修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于是,撤销先前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余修的缓刑部份;被告人余修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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