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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一男子喝满月酒后危险驾驶获刑
发布时间:2013-01-15 14:16:32


     本网讯(通讯员 王海波)   2013年1月11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对该县首例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涂海辉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11月1日中午,被告人涂海辉与涂仁根、涂仁华等人在南昌县武阳镇广丰村刘有平家喝满月酒,席间被告人涂海辉喝了一两左右四特四星白酒和一瓶南昌啤酒。饭后,被告人涂海辉驾驶普通桑塔纳,搭乘涂仁根、涂仁华从武阳镇至莲塘洪客隆购物,当行驶到莲塘大道府前路口时被巡逻民警发现,遂抽取血样送检。经南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被告人涂海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6.13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涂海辉于2012年11月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于同年11月5日再次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将相关证人叫到公安机关积极主动配合协助调查取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涂海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涂海辉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协助调查取证,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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